2018社矫信息第一季度
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基本规范
第一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纪律。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第四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社区服刑人员基本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当面或以电话、手机短信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改造思想汇报;
4、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者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5、离开居住地7天以下的(含7天),由司法所批准;7天以上至不超1个月的,经司法所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城区司法局审批。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累计超过90天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离开居住地返回时应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并二十四小时以内办理销假手续。
6、迁移居住地的,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城区司法局和公安机关批准。
7、服从参加司法所安排的集体、单独学习教育。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
8、遵守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当面或以电话、手机短信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改造思想汇报;
3、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者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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