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气瓶充装单位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书
编号:
ef3
气瓶充装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气瓶充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一旦发生事故,气瓶充装单位应该依据事故调查确定的原因,承担相关直接责任。
气瓶充装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当符合充装许可条件,依法取得充装许可;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应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自有产权气瓶建档登记;按规定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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