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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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深化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治理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执行公信,提升司法服务水平,推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执行权运行规范
第一条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由实施机构或者人员办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及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等事项由审查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第二条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或合议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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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第二章金钱给付类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规范
第一节执行准备与启动
第三条执行实施机构在收到立案庭移送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接受及分案工作,并确认立案阶段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清单》、《廉政监督卡》、《债权人风险告知书》。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对执行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执行依据确定执行内容。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流转至执行审查机构(人员)处理。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二节查询控制被执行财产
第六条承办人应在案件受理后10日内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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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第七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承办人应当在查实之日起2日内及时采取控制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承办人应当在查实之日起5日内采取控制性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
第八条控制财产后,承办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并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及期限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20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第三节处置被执行财产
第九条对银行存款、证券结算资金等货币形式存在的资产,符合扣划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在采取控制措施后7日内扣划至执行案款专户或申请执行人账户。对其他财产,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承办人应当在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启动评估程序。
第十条在委托评估、拍卖前,承办人应当对标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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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第十一条评估报告作出后,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并书面告知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评估报告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后3日内将异议书移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当在评估报告异议期届满之日或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启动拍卖程序。承办人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将拍卖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其他优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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