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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胶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化绩效,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镇办及功能区等(以下统称“各部门”),利用或部分利用政府投资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网络、业务信息化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政务信息化标准化体系、政务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及硬件设施等)。

使用政府资金的基建工程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遵循集中统

一、集约发展、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市大数据和智慧城市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大数据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全市政务信息化共享基础平台,并负责开发和部署通用应用系统,在全市统一推广应用。部门专用应用系统应依托共享基础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并确保系统数据的互通共享。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再批准部门单独建设政务基础平台(包括机房、跨部门网络、纵向网络、安全设施、主机服务器、基础软件、通用应用软件组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能够共享的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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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并按照青岛市要求逐步将全市的政务信息化系统整合到青岛统一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中心平台上。

第四条各镇办实施的政务信息建设项目,应在实施前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市大数据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各部门根据全市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本部门工作需要,于当年10月底之前,向市大数据中心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建设申请应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和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信息化系统装备和应用状况、需求分析、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本期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如果需要分期建设)、概要设计和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软硬件配置、投资概算等基本内容。同时必须附本单位前5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资、运行和应用情况列表。投资概算应包括信息化监理、新开发应用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费用。

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利用全市政务信息化共享基础平台、本部门已有软硬件设施及青岛大数据和云计算中心,必要时可向市大数据中心咨询。市大数据中心向项目申请单位介绍政务信息化共享基础平台的技术细节,必要时协助、指导项目申请单位设计方案。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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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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