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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个人和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资质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海洋测绘、测绘项目设计、境外测绘。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资质许可

第六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驻京中央国家机关所属测绘单位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颁证工作由国家测绘局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

国家测绘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具备申请从事测绘生产相适应的保密条件;

(六)有固定的住所和满足测绘生产需要的办公设施。第八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设置保密防护设施。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填写《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内容,以数据电文方式在国家测绘局网站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在线申请。

第十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增加业务范围以及测绘单位因实行部分转制、结构调整、合并重组形成新的测绘单位需要重新申请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社会劳动保险、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测绘从业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物发票等其他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八)单位住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证明材料;

(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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