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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8年10月21日)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直辖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重庆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现就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协调发展

(一)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统筹城乡残疾人事业发展。按照“城乡一体、分类指导,综合配套、统筹发展”的要求,制定城乡统筹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农村残疾人工作力度,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专门的帮扶措施,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统筹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大对渝东南地区、三峡库区的扶持力度。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实行主城区、渝西地区区县对渝东南地区、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结对帮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功能,促进渝东南地区、三峡库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逐步配备康复专业人员,建立康复科室,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残疾人必须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贫困残疾人个人出资部分由各级政府在公共财政中安排资金适当补贴。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治疗、畸残儿童矫治手术、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并逐步纳入残疾人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五)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确保2015年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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