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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暂行条例

中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

领导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5月16日京国资党发〔2012〕7号)

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现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近年来,中央和市委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市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办法(试行)》(京组发„2011‟18号)、《关于全面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的意见》(京组发„2011‟20号)、《关于推广使用的通知》(京组发„2011‟24号)、《北京市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试行)》(京组发„2011‟25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执行。市国资委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党发„2011‟7号)、《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实施细则》(京国资党发„2011‟8号)、《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报告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实施细则》(京国资党发„2011‟9号),涉及了一些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工作内容,明确了有关企业领导人员延伸管理的工作要求。

2009年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1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国有独资企业

(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企业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下列人员:

(一)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

(二)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

-3过9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21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党委常委职数一般不超过9人。设纪委书记1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监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7人。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8人。第七条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经理层的主要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二级企业设董事会的,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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