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1、事故环境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保护好自己安全的情况下,除立即处理外,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2、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ii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特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部。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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