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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企业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7‟14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6‟2号)精神,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企业或社会团体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

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市经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镇区经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建设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示范平台认定

第六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未完,全文共2273字,当前显示7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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