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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畜牧水产局督查督办制度

常宁市畜牧水产局公文办理制度

(讨论稿)

为使局公文办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障办公质量,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外来行政文件处理

外来行政文件包括。国务院、省、市委员会、政府、人大、政协的下行文件,国务院、省、市有关部门的下行文件,各平行机关单位的平行文件,各乡镇(办事处)动物防疫站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件。

(一)处理程序

外来文件首先由局办公室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登记。收文后由专人先进行清点,然后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文号,标题,密级,其后的处理过程亦应在登记薄上作简要记录。

2、拟办。由局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内容包括。(1)需办件的主办与会办单位,阅知件的阅知范围;(2)文件办理的时限要求;(3)与办文有关的简要背景、材料。拟办要准确、及时、具体,必要时应事先征求有关科室的意见后进行,遇重大问题请示局长批示,拟办人员可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

3、分送。根据拟办意见分送局长、副局长和有关科室。一式多份的文件尽可能多头分送,以提高文件的利用率;一

1份文件急需几个科室办理的,可复印数份分送,分送要求准确、及时、不误事。

文件传阅原则及顺序:普通文件由局长签署原则上办理意见,并传阅有关局领导或人员;紧急文件应在局长签署意见后,送分管局长传阅的同时,将复印件交承办人员,以免耽误工作(不允许复印的文件除外);有明确工作任务或时限的文件,传阅顺序:局长-分管领导-各科室;属于按级别传阅的文件,严禁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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