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四个不直接管规定
关于执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管”规
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从政行为,强化组织监督、民主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实行党政一把手“四个不直接管”规定。为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的内容及程序
部门或单位的一把手一律不准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一名副职具体分管,一把手负责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分级负责制。各种日常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提出计划,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数额较大的费用支出由办公室列出计划,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并报一把手审批后方可实施。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在领导班子会上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相关大额资金的调度和使用必须经过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后方可执行。
2、财务会签制。所有财务支出经办人(两人以上)必须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行。施行任何费用支
1出票据应根据部门实际情况,经过财务会签后才能入帐核销。一把手每月底对当月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进行一次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财务公示制。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每月月末将本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汇总,通过班子会,向全体班子成员汇报本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对下月的财务工作提出计划和指导性意见,经班子研究同意批准后实施。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布一次,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的内容及程序。部门或单位需要人员变动、调入、干部提拔任用,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一把手个人说了算。
(一)凡是涉及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人员提拔的,都要按下列程序办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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