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为宗旨;以提供创业服务、营造创业氛围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标,多渠道、多样化推进基地建设。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并牵头协调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
(四)事务代理功能。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代理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社保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等)、残疾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外,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第七条创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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