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及涉农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5篇
海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
基本情况及涉农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
根据县协委员会转交的《正确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交易的经济实质,规范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的提案要求,我局近日组织人员就我县农民专用合作社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具有海盐特色的现代农业合作经营组织,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农业现代化集约化经营体系,有力推动了农业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
经我局征管系统统计,在我局征管系统中有税务登记记录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00户,其中已注销22户,正常开业78户。正常开业的78户按经济类型分:股份合作企业有64户,集体企业有9户,其他形式的有5户。经营项目相当广泛,有搞常规种植、养殖的,也有搞特色种植、养殖的,还有专搞技术、销售等服务的。对所经营的项目从大类分:从事种植业的有33户,养殖业的有24户,农业服务的有16户,农业资产经营管理的有5户(集体企业)。2010年申报有销售收入的有36户,销售收入6712.5万元,其余都为零申报;从经营业绩来看:其中有19户为盈利户,盈利企业实现营业利润122.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为226.7万元;17户为亏损户,亏损总额为93.2
1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05万元,缴纳增值税0.06万元。2011年上半年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共申报销售收入4144.8万元,其中盈利企业18户,实现营业利润44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6万元,缴纳增值税0.4万元;有18户出现亏损,亏损总额为46.7万元。
二、现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5月16日下发的《函》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
2、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⑴农膜;
⑵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
2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⑶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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