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天台县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和《台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台农〔2016〕108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农业局及其所属单位,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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