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日期:2009-6-29作者:来源:省农业厅市场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经评选认定为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参评范围由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颁布产品目录予以界定。
第三条凡本省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四条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名牌农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负责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具体承担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在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经评选认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条件的,由省农业厅上报农业部申请参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注册商标;
(三)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
(四)产品采用国家、行业或者省地方农业标准进行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完善。食用农产品还必须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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