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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绍兴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绍兴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打品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绍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发展名牌产品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的通知》、《绍兴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绍兴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名牌产品的认定、宣传和培育工作。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的有关人员组成的非常设机构。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拟定绍兴名牌产品发展战略规划;

(二)受理企业的绍兴名牌产品申报;

(三)组织对企业申报的绍兴名牌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初步拟定绍兴名牌产品名单;

(四)提出保护、扶持绍兴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五)承担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其它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组在认定办的组织协调下,根据产品类别确定绍兴名牌产品的评价方案,并向认定办报告评价情况和结果。

第七条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竞争性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整机产品和终端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的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土特产类产品。

第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绍兴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绍兴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报绍兴名牌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产品具有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4、产品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1500万元)以上,传统特色产品、日用消费类产品、其他特殊产品销售额居市内同类产品前茅;

5、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产品具有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批量生产已满三年,通过农业或科技部门的鉴定,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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