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
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提高示范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引领和带动全省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和《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评定与管理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评定与管理程序分为创建培育、初级审核、省级评定、证后管理四个阶段。
第五条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省安全监管局宣教中心负责组织评定及证后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创建培育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创建申请:
(一)河北省辖区内各类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煤矿企业除外);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未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具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组织、人员、制度、经费等保障措施;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含)以上企业。
第七条企业应填写《“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附件1),逐级报所在县(市、区)、设区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企业要认真按照建设标准开展创建活动,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安全文化建设业务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创建期间,企业可邀请安全文化专家进行指导帮建。
第九条
申请创建企业,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报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基础较好、经设区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审查合格的,可提前申报。
第三章初级审核
第十条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2)、《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自评表》(附件3),逐级报所在县(市、区)、设区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审核。
第十一条申报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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