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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附件一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和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评定。

第四条“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

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第三章申报与评定


(未完,全文共1972字,当前显示5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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