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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100802(征求意见稿)[合集5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1〕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环境,实现行政村卫生室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1

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区级医疗机构;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及协助新农合筹资工作,并协助公共卫生协理员完成职责内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

(一)村卫生室设置。村卫生室可以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或者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根据方便群众、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重点建设沿路沿线、行政空白村的卫生室,对于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要将村卫生室建设列入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同时,配合乡镇新农村建设工程,优先考虑社区卫生室的准入。在2012年底,力争实现行政村卫生室全覆盖。

(二)村卫生室标准。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和输液观察室“五室分开”。各乡镇(街道办)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三)村卫生室命名。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地区,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社区卫生室,此类社区卫生室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四、人员配置

(一)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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