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林业工作的适用
第九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本章重点: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有关立法规定。
本章特点:
1、基本上没有统一实体规范,主要靠各国冲突规范和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
2、法院管辖权更为重要;
3、法院援用公共秩序原则和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情况较多。
第一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结婚要件的法律冲突
(一)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婚龄、自愿、一夫一妻、异(同)性婚姻、禁止性规定等。
(二)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登记、宗教仪式、事实婚、领事婚姻等。
二、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属人法:采取这一法律选择方法的国家主张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
2、婚姻举行地法。将婚姻视为一种契约;利于保护举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适用法律简单明确;其最大弊端在于使人规避法律。
3、混合制。或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而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或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而兼采婚姻举行地法。
三、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婚姻举行地法。源自“场所支配行为”。
2、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单纯采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当事人本国法,都容易产生“跛脚婚”(limpingmarriage);现代国家多采用折衷态度,选择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
4、领事婚姻制度。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东道国的使领馆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多数国家承认这一结婚制度,但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并不承认。
四、我国关于结婚的法律制度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
1983年8月26日国务院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规定,被解释为既是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规定,也是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
(一)实质要件的法律规定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律。
2.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律,同时要考虑当事人属人法的规定;领事婚姻的方式结婚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不得和我国的法律规定相抵触。
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依照婚姻举行地法结婚,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结婚推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5.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依侨居国法律规定结婚;领事婚姻方式
结婚适用我国法律。
(二)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律办理婚姻登记。
2.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1)结婚登记,提供其本国法律准许在
国外办;(2)领事婚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依照婚姻举行地法.(公共秩序)
4.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承认婚姻在我国的效力。5.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依侨居国法律规定的形式结婚;也可领
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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