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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政局关于征求广州自然灾害-广州政府[共五篇]

附件

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是指:

(一)中央和省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自然灾害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金等救助资金和救援物资

(二)市本级及各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自然灾害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救灾物资储备资金等救助资金和救助物1资

(三)市本级及各区人民政府接收的捐赠或者募集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方针。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无偿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章

救助款物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年受灾情况、救助资金需求以及当年灾害预测情况,每年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建立救助资金保障机制。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仓库。市级储备仓库按照紧急转移安置12万人的标准进行救助物资储备,区级储备仓库按照紧急转移安置7千人的标准进行救助物资储备。

第八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慈善募捐管理工作,指导慈善募捐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筹集救助款物。

第九条市、区民政部门对接收的捐赠或者募集的自然灾害2救助款物实行专账管理,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统一调配救助款物。

第十条市、区民政、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救助专项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审核拨付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灾民,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不得将救助物资折款发放。

第十二条可重复使用的救助物资使用完毕后,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修复、补充。

第三章


(未完,全文共3183字,当前显示10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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