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政局关于征求广州自然灾害-广州政府[共五篇]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含驻本区的中央、省、市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和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个人。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三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认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认定对象应符合人才认定标准,认定标准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均分为创业类和创
-12第七条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纳入我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经本人申请,按如下原则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一)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的包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广州市杰出专家;
(二)直接认定为优秀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本区评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
(三)直接认定为精英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成员、创新领军团队成员,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上述人才在本区创办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权益持股超过30%的,可申请为创业类人才或创新类人才;其他申请为创新类人才。
第八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认定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形式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意见,并进行复核,报上级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证书。创业类人才发放a证,创新类人才发放b证。
第九条
每年对认定的人才进行企业经营性审查,对企业未实际经营者,取消人才称号和后续相关待遇。
人才自认定之日起管理期5年,在管理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管理期满,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是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
本办法所称的新培养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不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首次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
(二)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因取得新成绩、入选新计划、担任新职务、获得新奖励、取得新的人才称号等,从精英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优秀人才、杰出人才认定范围,或从优秀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杰出人才认定范围,并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
-56第二节
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
第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的组织和实施,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
(未完,全文共11684字,当前显示143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