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富有独特魅力和创造活力的文化强市,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增强文化企业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加快发展,不断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相关行业管理的演出业、电影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动漫业、广播、电视(传输)、出版、版权、文化产品和设备及相关文化用品生产与销售业等领域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市文化局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扶持、投融资服务、信息咨询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从市级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政策的要求,符合市委、市政府发展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2、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市同类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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