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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财政部【发布文号】

财预[2009]31号【发布日期】

2009-03-31【生效日期】

2009-03-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财政部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预[2009]31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精神,中央财政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中增加了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与此相适应,我部修订了《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境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维护和管理、改善边境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边境维护和管理。包括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边境管控等。

(二)改善边境地区民生。包括基层政权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等民生事项。

(三)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包括边境一类口岸运转,通关条件改善,边贸仓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边贸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培训、科研、创新、人才引进、提升服务水平等能力建设。


(未完,全文共2457字,当前显示8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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