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安全生产演讲稿
客运安全生产“主人翁”如何炼成——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司长李刚解读《道
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没有落实是道路客运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发布的《规范》强化并量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道路客运企业树立“主人翁”意识,把安全生产责任记在心上、落到实处。
具体来看,《规范》贯穿了“人员”、“机制”、“硬件”三条主线,分别从人员选拔与素质提升、安全制度体系建设、硬件设施安全维护三大方面对道路客运企业建设标准化的安全生产体系提出了全面、细致的要求。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旨在通过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方式转变,提高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对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企业管理者、驾驶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如何界定。企业应建立怎样的安全生产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硬件建设如何提高。就这些问题,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司长李刚对《规范》进行了解读。【人员】
严于选人
善于用人
勤于育人
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者和落实者,把人选好、用好、培训好,是保障道路客运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规范》从“人”的角度出发,对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作了明确要求,其中又具体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者与客运驾驶人两个层面。
安全生产管理者:既“专”且“优”
过去,对道路客运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针对一线操作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事实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管理水平对于企业安全生产也至关重要。因此,借鉴国际交通安全管理的成熟经验,《规范》专门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教育培训提出了要求。
《规范》首次明确了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安全管理人员不仅要“有”,更要“优”,《规范》对其素质与培训也作了严格要求。《规范》要求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此外,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是一次性的,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客运驾驶人:严“选”勤“训”
驾驶人是道路客运安全的重要责任人,《规范》对驾驶人的聘用、培训、考试、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提高门槛。《规范》指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
《规范》还要求,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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