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十、百、千”示范单位5篇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摘要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四十条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
(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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