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河三矿办公及生活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汇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工程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的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工程管理部门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竣工资料经审查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海市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一式两套交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自筹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工程管理部门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条施工中,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海市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上海市消防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验收。人防工程竣工后,应向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验收,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节能验收申请。工程节能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部门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根据协议对工程室内环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工程室内环境检测验收依据。
第十四条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已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由施工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工程验收,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并将验收结果备案。没有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家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①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结构层数、设备台件、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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