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内涵及特点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其外部监督而言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各内设机构及全院干警、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及其人员、各内设机构对自身、各内设机构之间、纪检监察部门对班子成员及干警和各内设机构、干警对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纪律作风、廉洁从检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内部监督不仅涉及到执法办案活动,而且还涉及到财物管理、人事安排、车辆管理、检容风纪等方方面面,可以说包罗万象。二是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相互性。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具有单向性外,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均有相互性。如领导监督干警,也要接受干警监督。三是监督活动具有法定性。监督活动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和随心所欲的。四是监督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通过巡视督察、明察暗访、回访调查、专项检查、检务督察、查处违法违纪举报等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现状
检察机关虽然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内部监督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致使其内部监督存在着缺漏,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
(一)个别检察人员对内部监督制约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大多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个别业务部门的检察干警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面对纪检监察部门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存在抵触心理,特别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时候,认为影响其办案,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缺乏系统性
由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地位、功能、主体、范围、程序以及如何处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缺乏系统安排。一是制度的制定往往是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缺乏超前性。二是制定制度的主体大多数是以各部门为主,监督机制运行中存在各自为阵等问题,大局意识和协调配合不够。
(三)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
检察机关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司法机关,其内部监督应当主要按照司法工作的特点安排。但根据调查得知,在许多的基层检察院,都没有设有单独的监察部门,大多数都是纪检监察合二为一,甚至有的检察院还没有设置纪检组,由政工科长兼任纪检组长,纪检工作与政工工作混同,而且由于工作人员不足等因素限制,导致监察工作难以健康发展,从而造成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力量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四)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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