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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试论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之思考

论文摘要检察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履行诉讼职能来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存在着严格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并不完善。为了防止检察权滥用,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确保司法公信力,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论文关键词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现状完善监督机制

一、检察权的含义

检察权,是指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各类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检察权限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上及实际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司法实践中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宏观层面的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上。二是具体的检察权能:如侦查权、批准逮捕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公诉权、审判活动监督权、对法院判决、裁定抗诉权、司法解释权等三是为保证第二个层次的权能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权能。如《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权,决定使用强制措施权,询问、讯问权,扣押冻结权,出庭支持公诉权,通知纠正违法权等规定。上述三个层次的法律监督权能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的完整体系。

二、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察权内部监督现状

检察权内部监督是指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总称。检察权内部监督的基本对象,是指检察权中带有裁决性质的权能。主要有三项: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二是逮捕决定权;三是公诉权。如何从内部机制建构上防止这三项主要权能被滥用,正是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所要破解的重点。

从目前看,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各级检察院党组的监督制约;二是系统内部业务流程的监督,如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和公诉等部门存在的制约监督;三是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四是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监督

(二)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职务犯罪侦查权重配合、轻监督,制约机制不规范

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与制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与制约。从1988年自侦案件的侦捕、侦诉实行相分离和“双报备、双报批”工作机制,到2010年实行批捕案件上提一级审查,再到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与制约。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起诉、撤案等三个重要环节上发挥了较有力的监督作用。但上述监督机制,在监督力度与刚性上尚有不足。对自侦活动的内部监督,往往注重的是事后监督,而相对轻视同步监督。

2.审查逮捕决定权行政化、难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审查批捕工作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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