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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制度构想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必须高度重视对自身的监督,不仅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而且要切实强化内部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在重要突出的位置”。本文试从构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方面来探讨如何构建强而有效的内部监督。

1、完善对受理线索和初查的监督制度。具体而言,就是要使受理线索与初查相分离,实现受案环节与查案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举报中心是集中行使举报线索管理职权的部门,除个别难以归口的疑难线索外,不应行使初查权。举报中心要加强对举报、控告的受理、审查、分流和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监督,保证举报线索按性质及时转到相应的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分流到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要及时初查,并将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中心,成案的要说明情况,没有成案的要说明原因。举报中心应对分流线索,尤其是重要线索跟踪监督,及时催办,并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人。同时,要建立案件的初查警示制度,在案件初查事项期限届满前,发出警示,督促承办人员抓紧办理,及时回复,如有特殊情况,应打延长报告,报院领导批准,并通知控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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