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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华亭县检察院徐立科刘丽

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各诉讼环节进行法律监督。但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却存在很多值得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优化监督运作方式,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执行机制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立案监督疲软、监督难以到位。《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职权,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以虚假理由、不充分理由加以唐塞、拖延,或立而不侦、破而不诉。检察机关在法律程序又没有相应的纠正措施,造成监督立案多,进入刑事程序少,使立案监督形同虚设。

(二)监督批捕执行疲软、影响宪法权威。批捕监督是宪法原则。在工作中一是对公安机关随意变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没有监督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但在实践中,经常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后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备案,检察院发现变更措施错误时犯罪嫌疑人已释放。二是对公安机提请批捕时以在逃等理由对某些同案犯不提请批捕,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批捕,决定逮捕的往往得不到执行。致使监督批捕执行落实不到位。

(三)刑事审判监督弱化、抗诉工作难以收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提起抗诉的权力。由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大,侵财犯罪普遍适用罚金刑,附代民事关乎群众利益,法院往往先调赔偿后开庭,先谈罚金再量刑,给群众造成以钱赎罪的误区。刑法条文中3年以上,3年以下规定较多,法定刑3年以上的案件,只要赔偿好,罚金高,就可判3年,3年就可以适用缓刑,罪刑不相适应,但检察机关无法抗诉纠正。

(四)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没有保障,举步维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力,依何种程序行使监督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等一系列问题上发生争议,在一定程度上使民、行监督权取决于法院的认可程度,致使民事检察工作举步维艰、难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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