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
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岗双责”指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案件防范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
第三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党组成员和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副职)。
第四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局长对全局工作和人员负责,党组成员对分管工作和人员负责。
第五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局长每半年对全局工作定期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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