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调研及建议
关于重庆市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情况的调查报告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自诉人提起的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协商,最终达到促使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人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放弃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结案方式。是中国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组成部分之一,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它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协调各方利益主体的矛盾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因调解权被滥用而出现“随意调解”、“重调轻判”和“调解程序混乱”等情况,从而导致“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判决功能的萎缩”的不正常现象,其负面效应日渐突显。为此,今年初,我院将《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制度研究》作为2005年全市法院重点课题上报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市高院批准并将该课题指令我院完成。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庚即成立课题组,制订了周密的调研方案,对重庆市第
一、
二、
三、四中级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以及本市和外地21个基层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情况,以实地座谈、信函访问等方式进行了历时3个多月的调查。调查中发放情况调查表和调研提纲50份,召开专题座谈会10次,较好的掌握了重庆法院及部分外省中、基层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情况、基本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将该课题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运行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因此,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调解表现为公权力和私权力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调解过程,主导调解,并确保调解书的法律强制力;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产生又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使的调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为此,同人民法院判决相比,调解具有其独特的司法救济价值,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从此次调研的情况看,重庆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部分都能把调解原则贯穿于自诉案件审理的始终,并不断探索新的调解方法,调解已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不仅在庭审前进行调解,在庭审中和裁判前也进行调解。有许多案件还进行了反复多次的调解工作。能调解结案的尽量调解结案,已成为审判人员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思想,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2002年—2004年重庆法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运行的总体情况
表一2002年—2004年重庆法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运行的总体情况
年度数量受理案件数调解案件数量调解率(%)
2002年110565859.54%
2003年107862858.25%
2004年87543449.60%
表二2002年—2004年重庆四个中院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情况
(注:本图所指调解数包括因调解而撤诉的案件数)
一中院二中院三中院四中院
受案数调解数%受案数调解数%受案数调解数%受案数调解数%
2002年67839858.7023214964.221367152.20594067.79
2003年65939259.4824012451.661158069.56643250
2004年57030553.501667746.38612439.34582746.55
(未完,全文共14474字,当前显示138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