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五篇范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局令第33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
第33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于2002年4月2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行政立法程序,保证行政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本局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局职责,起草、审议和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规章;
(四)提出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修改建议;
(五)修订、废止规章;
(六)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
(七)其它立法工作。
第三条行政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立法内容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我局行政立法工作应当在局长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各司室按照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立法工作,包括立法项目申请、参与立法计划的编制、提出立法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起草送审稿和制定说明和准备相关的送审材料,发布稿的印制等。
(二)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包括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计划的编制、送审稿的审核,以及发布稿上报备案等。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各司室应当在每年12月中旬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下年度制定、修订的立法项目申请表(附表一),内容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项目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及进度安排。起草行政法规的应当附草案。
第六条政策法规司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全局工作安排,按照突出重点工作、统筹兼顾、保证立法质量的原则,对立法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召集有关司室对立项申请进行研究,拟订全局年度行政立法计划,立法计划应当在每年1月中旬报送局务会审议批准。
行政立法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行政立法的名称、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局务会审议通过的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印发各司室,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行政法规的年度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以局发文形式报送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掌握立法项目的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局务会报告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第九条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司室应当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各司室根据工作进展,认为需要调整立法项目的,送政策法规司审查后报请局务会决定。
第三章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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