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滨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滨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州市农业局及其执法机构将农业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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