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机动车已走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但是,在车辆快速增加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同时,由于许多车辆驾驶者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社会公德意识和个人修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赔偿和制裁,一走了之。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为了突出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刑法对有关交通肇事的内容进行修改,加重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作了这样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及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的讨论,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下面就来详细谈谈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认定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
3、多发生在乡间公路和偏僻公路,人车稀少,有利逃逸。
4、外地过境车辆驾驶员,易抱侥幸心理,肇事后逃逸。
5、无证酒后驾车者,在畏罪心理驱使下,易发生逃逸行为。
6、借车或公车办私事者,为推脱责任,易发生逃逸行为。
7、从年龄分布看,逃逸案中青年驾驶员居多,尤其集中在25--35岁之间,因为他们顾虑较多,侥幸心理特别重。
8、事故一般发现较晚,肇事车逃离现场、人证、物证缺失,致使现场勘查困难。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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