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服务的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服务平台的组织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当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市区街镇(园区)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服务网络,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对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示范平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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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未完,全文共3112字,当前显示9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