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约谈办法
附件3:
温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约谈
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与下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约谈的对象(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如下:
(一)局属行业管理机构、局管事业单位;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三)局直管企业;
(四)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局监察、政策法规、组织人事等处室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六条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运输、港口、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应约请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未落实上级和市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酿成重大险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未完,全文共1661字,当前显示5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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