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7-09-26【生效日期】
2007-09-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7年9月26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二条中的“储运”修改为“储存、运输”,并增加“充装”的表述;同时将其它条款中类似表述均作相应修改。
二、在第三条中增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燃气事业,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发展,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原第二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在原第二款的协管部门中增加“发展和改革”、“交通”两个部门,将“规划和国土资源”、“经贸”改为“规划”、“安监”。同时将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中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做相应修改。
四、将第五条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五、在第六条中增加“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配套建设用地”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和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和燃气安全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燃气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七、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的表述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八、将第三章的标题“资质与经营”修改为“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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