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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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修正本)字号:
颁布日期:2006/08/04
实施日期:200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所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
(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建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负责检查各单位依法建账情况,监管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确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各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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