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用字心得[最终版]
(一)机关公文用字规范的有关规定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
第五章第十六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3)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4)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5)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6)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7)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l)”。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汉字数字的“○”是一个空心圆圈,在“插入”的“特殊符号”中找,不能用阿拉伯数的“0”和英文字母“o”。如二○○九年不能写作二00九年和二oo九年。
3.公务用字须知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招牌)、标志牌及标语、广告、大型活动等各类用字应使用规范字。
党政机关名称牌(招牌)的规范要求是。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招牌设计和悬挂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手书字、外国文字,不得出现字型不规范的字。
(1)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招牌)的规范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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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