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钻探工作管理办法(正式)
关于实施《苏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
的通知
各有关人员:
《苏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从1月1日起,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备案药师按《苏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2、药师注册备案系统将于2013年2月1日启用,办理从业药师注册、药师备案手续请先登录苏州市卫生局、食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药师注册备案系统”栏目,办理网上注册、备案或变更申请;药师备案人员登录(http://)“药师从业能力测试”栏目练习,并在指点地点参加测试,测试咨询电话在“药师从业能力测试”练习的首页。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4日
苏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苏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的管理,规范药师从业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药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药师,是指具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下同)、从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师(含中药师,下同)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苏州市及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药师管理应以保障用药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鼓励药师参加专业和行业组织,不断更新知识技能。
第二章药师的职责
第五条药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规范操作;
(二)审核医师处方;
(三)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四)建立和保管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报告及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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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