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
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
各单位: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矿党政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防治管理机构组长:党委书记、行政矿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福利矿长、工会主席成员:安监科、工资科、各单位
二、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矿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二条工资科、安监科、宣传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矿领导、安监科检举、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区(科)长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安监科、工资科对全矿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五条
矿工会、工资科作为矿职业健康检测上报机构,全面负责上报职业健康检测。
第六条
工资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第七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八条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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