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城区企业履责主持词
食品企业履责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履责报告制度的基本形式,就是由各级质监部门定期组织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2010]第119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情况。
第三条履责报告的基本要求
1.履责报告的范围和频次。辖区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应向质监部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责报告。
2.履责报告的内容:
1)企业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2010]第119号公告等法律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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