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5.1)
《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5-09-0220:43浏览次数:245次
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2015年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国内外顶尖人才住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包括安家费)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高层次人才住房采取一次性发放安家费的方式;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住房采取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做到应保尽保;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根据申报数量和年度计划安排,采取轮候和摇号方式分批解决。
第四条市人社局负责编制年度人才住房总体需求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送交市国土房屋局。市国土房屋局安排各类人才住房(含补贴)计划,并将此计划及当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列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人才住房实行计划单列。
第五条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才分类标准。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以外的高校毕业生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二)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出具自主创业的相关凭证;
(三)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房屋。
第六条申请人才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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