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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制度整合并完善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提高供养标准,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全面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本市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

1入家庭成员(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未实施前,按照近6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低保标准15倍认定低收入家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

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二)提高救助供养水平

1、提高基本生活标准

从2017年1月1日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随低保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今年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低保新标准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每月10日前要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形式予以保障。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方式、照料护理标准等按照省相关文件执行。

3、提供疾病治疗

特困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学生和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特困人员以

2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的筹资水平给予资助,个人缴费部分低于资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缴费资助。

对特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予以全额救助,其中住院救助不设金额上限,门诊年救助标准3600元。

4、提供住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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