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及开支范围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地方的保护项目补助经费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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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经费两大类。
第六条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指对国家名录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国家名录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和其他重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
(未完,全文共1645字,当前显示5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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