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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党的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有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对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队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第八条党员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设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先进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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