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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森林防火行政问责初探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严肃行政纪律,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和行为失范,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林管局所属各级管理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对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发生行政不作为、少作为、滥作为等行政过错,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实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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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情形。

第四条行政问责主体为行署、林管局,行政问责办公室设在行署监察局。

第二章行政问责范围

第五条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行署、林管局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行署、林管局的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

(二)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三)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影响行署、林管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行署、林管局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五)其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决定不力,政令失畅的。第七条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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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大人事任免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四)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土地征收、划拨及出让、产权交易、金融信贷等重大问题上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违规操作的;

(五)因决策失误、工作疏忽和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的

第八条行政机关治政失当发生不作为、滥作为等行政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救援工作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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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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