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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公路标准1

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渝文审[2011]25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十二五”期间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重点及新要求,按照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比例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委对《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25号),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0号)同时废止。附件:《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交通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通知

抄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送。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于2011年5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11‟25号),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发展。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考核;拟定技术政策;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重庆市公路局负责相应具体工作的实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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